武汉调查取证: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有什么
来源:https://www.tjdlyy.com.cn/ 发布时间:2024-07-05nbsp; 点击量:171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了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我国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一方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若不能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对自己反驳的诉讼请求加以证明,则应承担对其不
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当中,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不同案件当中,举证责任的适用不同。如果是因为产品自身有缺陷而造成的纠纷,那么产品的生产者需要对自身能够免责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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